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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
2017年08月03日 17:02  点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依法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党中央、国务院特作如下通知:
  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金融系统积极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加强金融监管,改进金融服务,取得明显成效,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治理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总的看来,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健康发展。
  在当前好的经济形势下,也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金融领域的风险因素加大。一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重高,资本金不足,应收未收利息不断增加,经营日趋困难,抗御风险能力脆弱。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重更高,有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少数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国家为平息事端已付出重大代价。三是有些地方和部门擅自设立大量非法金融机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活动相当严重,潜伏着支付危机,挤兑风潮在有些地方时有发生。四是股票、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一些地方擅自设立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隐藏着很大风险。五是不少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经营,帐外活动、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内外勾结,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越来越多。
  目前金融领域的问题是多年积聚起来的,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主要原因是:(一)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金融体制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管理混乱,纪律松弛,少数从业人员素质差。(二)经济建设中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企业高负债运营,有些信贷资金用于财政性支出,加上前些年出现的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造成大量不良信贷资产,其中大部分已成为呆账、坏账,无法收回。(三)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信用观念淡薄,缺乏金融风险意识。特别是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金融知识不足,不懂甚至无视金融法律法规,动辄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当前政治、经济的好形势,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的措施,认真解决金融领域中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金融风波。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是我国经济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深化和加快金融改革,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切实加强金融法治和金融监管,大力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引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央要求,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大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显著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全国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化解金融风险,增强防范和抗御金融风险能力,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这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深化改革,标本兼治。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关键在于推进改革。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当前金融领域某些严重混乱的状况,又要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坚持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规范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体系,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与效率。
  ――依法规范,强化监管。健全金融法制,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格规范金融市场准入、经营和退出,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金融监管和执法力度。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也要运用必要的行政、教育和组织手段,以保证国家法纪和政令的畅通和落实。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解决问题决心要大,时间要抓紧,但工作要审慎,步骤要稳妥,措施要切实可行。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着力抓紧解决已经显露和涉及全局、危害严重的问题,分阶段地达到目标。既要真正解决问题,又要确保经济和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要求和原则,中央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强化金融监管职能。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有效实施货币政策、切实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要尽快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若干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是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督管理。现有地、市分行基本保留,适当合并,将工作重点转到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调整县(市)支行职能,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交通方便的地方,可逐步将货币发行业务集中到上级行;业务量较少的地方,可逐步将经理国库、票据清算业务委托商业银行代理。
  中国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对金融业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法检查、制止设立各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依法经营,不得直接干预它们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委和金融机构系统党委,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
  中央决定,为了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央金融工委受党中央委托,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不领导金融业务。同时,相应成立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国有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党组改为党委,对本系统党的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垂直领导,以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健全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统一法人制度。地方性金融机构也可成立系统党委,受当地党委领导。
  三、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商业化改革步伐,完善政策性金融体制。
  必须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统一法人制度。为此:(1)按照经济、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减少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进一步改变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按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状况。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省级分行(分公司)都要与省会城市的分行(分公司)合并。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适当撤并地、县级机构,主要在大中城市开展业务。农业银行要根据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加快和深化改革,合理调整和优化分支机构布局,继续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2)要进一步落实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营自主权。改进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3)改革和完善符合金融业特点的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都要成立监事会。(4)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全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总行(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除总行(总公司)书面授权外一律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总行要适当集中大额贷款审批权。(5)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也要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继续办好政策性银行。抓紧制定政策性银行条例。政策性银行要严格按国务院规定,坚持办行宗旨。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禁止将政策性信贷资金挪作商业性贷款。继续完善政策性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努力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尊重政策性银行经营自主权。组建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
  四、健全多层次、多类型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银行为主体,区域性商业银行,市、县商业银行(股份制)、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在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其他企业。为了适应地方发展经济和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要增加城市商业银行的数量,并加快组建步伐;适当增加现有区域性商业银行在中心城市的分支机构;进一步办好现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进行县(市)商业银行的试点;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快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步伐,扩大农业保险业。组建市、县商业银行和改革农业保险体制,要与国有商业银行精简分支机构和人员、整顿地市级信托投资公司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机构的设施和人员。
  五、积极稳步地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
  适应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以及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要求,在坚持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比重。进一步规范并扩大企业债券发行,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合理确定股票发行规模。加快规范和发展投资基金。认真组织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培育和发展基金市场与机构投资者。
  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要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利于它们实现资产优化组合,扩充资本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有优势、效益好的企业兼并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处于困境的企业,支持和帮助这些企业的股票上市,转换机制,筹集资金,实现以强带弱、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审批上市股票,要注意向农业、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正确引导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发挥它们在企业改制和购并中的中介作用。
  六、彻底取缔一切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或设立的经营金融包括证券业务的机构都是非法金融机构,必须一律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一律禁止。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辖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的各种非法或变相金融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整顿和严肃处理。进一步清理整顿财政信用。按国家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和收回。严禁财政周转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要与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在人、财、物各方面彻底脱钩。在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债权债务时,严禁把债务和风险转嫁给国有银行。
  任何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任何名义乱集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机关、团体还是个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自己承担,国家概不负责,并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对非法集资活动,银行一律不准开户、不准结算、不准垫付。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彻底查处。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企业内部集资活动。
  七、全面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对发展农村经济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相当多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实际上已从事或变相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改变了原来的性质和宗旨,而且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鉴于国务院已明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在农村建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县(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体系,可以满足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要,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必再单设。农村集体资金和乡(镇)财政结余资金的营运,可以通过委托信用合作社、银行的途径解决。因此:(1)今后各地区一律不得再新设农村合作基金会。(2)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立即停止以任何名义吸收存款,停止办理贷款业务,同时要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冲销呆账,符合条件的并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资不抵债又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机构批设者负责清盘、关闭。在处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关系中,要注意保护农户的合法利益。(3)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合理调整和增加农村基层网点,切实端正经营方向,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八、严格规范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坚决改变混业经营状况。
  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必须严格执行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所有银行不得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投资,不得直接经营信托、证券、保险业务。在一九九八年底前,中国人民银行和所有商业银行一律要与所属的信托、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债权债务多的公司,也必须先脱钩再整顿。
  信托投资公司应真正办成受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法人委托存贷款以外的一般存贷款业务,不得经营期货业务,也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对其现有的证券业务要严格实行分业管理。要按照调整业务范围、撤并精简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监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全面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继续抓紧做好对中央和地方所有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审计稽核工作。抓紧制定《信托管理条例》,引导和规范信托业健康发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经营,不得吸收个人存款和企业短期存款,不得办成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严格照章经营,短期融资不得超过规定比例。近期不再增设金融租赁公司。要对所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全面稽核清理,对违规经营的必须限期纠正。
  城乡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切实纠正某些城市信用社被私人控制和向股东违规大额贷款等问题。凡是资不抵债的高风险信用社,都要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城乡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
  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严格控制审批成立新的保险机构。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批设或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一律予以取缔。严格界定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业务范围,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办理商业保险业务,也不得以商业保险经营方式办理社会保险,已办理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坚决制止保险公司以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方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在适当时机成立国家保险监管机构。
  九、继续清理、查处金融机构帐外活动和其它违法违规经营。
  严禁金融机构任何形式的账外活动,是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下发以后发生的账外经营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按规定严肃查处,并从严惩罚。对已查出的账外业务,要登记台账,单独造册,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监督收回,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转移的收入和形成的资产一律收缴入账。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严禁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高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严禁违章拆借、证券卖空、违规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证等。对已发生的问题,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十、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全面性、审慎性风险监管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职权,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稽核、检查、监管制度,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要强化内部稽核、监管,建立由总行(总公司)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管体系。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根据自身性质和业务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员工经营行为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控之下。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同业经营行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定国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标准和办法,建立我国金融系统的社会监督和激励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改革金融业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整顿财务会计秩序,严禁滥用和乱用会计科目,彻底改变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建立统一、严格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新的形势下,要重新树立和坚决维护银行“铁帐、铁款、铁制度”的“三铁”信誉。各金融机构都要认真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办法。尽快在金融系统全面实行财会人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凡是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不得在金融机构从事财会工作。对造假账、开假票据等违法违规的财会人员,坚决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授意、指使、强迫财会人员造假账的单位负责人,要一律撤销职务,依法从严惩处。
  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抓紧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提高金融统计、会计、稽核和监管的水平。
  十一、建立规范化的信贷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努力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对已发生的和新出现的不良资产,要分别计算、考核、处理。财政部要按照谨慎原则,抓紧修改金融机构呆坏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办法。要通过增加资本金和减少不良资产,把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到百分之八以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金也要尽快达到法定的水平。今后,国有银行都必须通过提高资产质量、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增强补充资本的能力,建立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使资本充足率保持在合理水平。要把国家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作为考核、任免国有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指标。
  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健全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抓紧落实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任务。国有银行要力争在三年内使不良信贷资产比例平均每年下降二至三个百分点。要积极消化已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依法加大清欠、收回力度,大力提高收贷率和收息率。要努力提高新增贷款质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优化贷款结构,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款证管理,规范和严格执行贷款担保制度。坚决杜绝发放人情贷款和不按程序个人决定发放贷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和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对随意干预金融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财政性支出。在深化企业改革中,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严禁以任何形式悬空银行债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账户管理,坚决推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账户审计,协助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银行账户。银行要加强信贷资金保全监督。
  为了保证投资项目和股票上市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真实性,尽快将目前隶属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资咨询、资产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改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并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其行为。
  十二、理顺和完善证券监管体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包括证券、期货公司的审批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等。
  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理顺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实证券业监管力量,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为主的管理体制。
  抓紧制定《证券法》,规范和引导证券业健康发展。证券市场发展必须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股权证)和证券投资基金。严禁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严禁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资金进入股市,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透支交易,严禁泄露信息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禁任何机构盗用国家信用变相发行国债和买空卖空国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切实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企业发行股票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允许上市。改进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批制度,逐步向符合国际惯例的制度过渡。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禁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炒作本公司股票等。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要严肃查处;对三年连续亏损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坚决依法停止上市资格。
  继续认真办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地方不再设立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必须强化对会员、上市公司和日常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市场运行中重大违规和异常情况。改革证券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制度,组建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结算系统。逐步建立证券市场风险基金。整顿和规范证券信息传播媒介的行为,提高证券市场信息传播质量。
  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股权证)、基金等上市交易活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一律不得变相进行股票(股权证)上市交易。对已经在上述机构上市进行交易的,所在地方政府要负责进行彻底清理,做好善后工作。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者为客户代理在上述机构非法进行股票(股权证)交易;已经参与的必须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底以前退出,对不按此规定执行的,要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严禁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变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继续整顿、撤并现有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规范和统一期货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制度。严禁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参与期货交易,严禁国有企业从事期货投机交易,严禁信贷资金、财政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期货市场。严禁违反规定从事境外商品和金融期货交易。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三、高度警惕和重视防范涉外金融风险。
  积极而又稳妥地扩大金融、保险业对外开放。对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要依法严格加强监管,防止国际短期游资套利、投机活动和汇率、利率波动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冲击。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交易,依法审批和管理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入和流出。依法查处违规外汇交易。对外汇远期交易以及期权、汇率掉期等交易,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强化对银行离岸业务的监控。
  加强对国际收支平衡和外债、外资的宏观管理。改进和规范境外融资管理。禁止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偿还国内债务。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一律不得为企业境外融资出具担保,内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发行外债出具担保。全面清理和严格规范内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未经国务院批准,中资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进入国际期货市场;已经进入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交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一九九八年上半年,要对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和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新审查资格,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各种涉外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大金融执法力度,严厉惩治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
  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在近期内对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一九九八年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或变相从事金融活动、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帐外活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行政干预金融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停业或部分停业整顿,直至责令关闭。对包庇、袒护、纵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和干扰金融执法检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认真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肃依法追究金融、证券业活动中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依法严惩诈骗、抢劫、盗窃、贪污、收受贿赂和伪造凭证等各种金融犯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检察院、法院要集中力量抓紧审理一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对金融违法犯罪形成强大威慑。
  十五、在全社会开展防范金融风险教育,建设高素质的金融从业人员队伍。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包括证券业基本知识、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社会各方面的信用观念和金融、证券市场风险意识。无论是金融系统还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要把学习和普及金融、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所有金融从业人员都要学法、知法、守法。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习金融知识、金融政策法规,牢固树立信用观念,提高金融风险意识,自觉按照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办事,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银行的关系,支持银行履行职责和依法经营,坚决改变随意干预银行正常业务活动的做法。要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种非法金融和非法集资活动,避免遭受损失。
  大力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各级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特别要抓紧对有问题的领导班子的整顿、调整工作。严格做好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和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档案管理工作。选择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济、懂技术的人才充实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认真实行干部交流特别是重要岗位人员交流和离任审计制度。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培养和广招精通现代金融知识而又熟悉我国国情的金融人才。金融系统要切实抓好廉洁自律,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努力提供规范化的优质、文明服务。
  以上各项措施,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和整顿实施方案须报中央批准后施行。
  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加快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继续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特别是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银企关系,改革和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避免“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复建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防止产生泡沫经济。所有这些,要靠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地做好各方面工作。
  防范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国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金融对外开放还将不断扩大,金融业发展迅速。由于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监管经验不足,违法违规行为容易发生,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将会长期存在。同时,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的情况下,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衍生产品日新月异,国际上的金融动荡也随时可能影响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我们对防范金融风险不仅要有紧迫感,而且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央从全局和战略上考虑,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的重大决策。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思想政治优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坚决维护国家金融法治和政策的权威,保证本通知各项措施的顺利贯彻落实。要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解决本地区乱办金融问题切实负起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文件,负责纠正和查处本系统各种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计划、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检察院、法院,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务必精心组织,加强思想教育,缜密细致地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情况,抓紧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分析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制定相应对策预案。特别要注意在调整撤并金融机构、禁止乱办金融业务、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查处非法证券交易和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诱发挤兑风波和影响社会稳定事端。新闻媒介要加强正面宣传,把握好舆论导向。
  中央要求,一九九八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中央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赴各地区、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有关部门过去下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军队系统贯彻本通知精神的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部署。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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