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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证券交易市场
第三节 证券交易方式
2017年03月09日 10:18  点击:[]

一、证券现货交易  
  证券交易方式是证券买卖的方法和形式。任何证券流通都是通过一定的具体的交易方式去实现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证券流通市场规模的扩大,流转交易额的增长,证券交易方式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单一到复合地发展起来的。从证券流转买卖的时间讲,即以证券交易双方当事人从订约到履约期限长短为标准,可以把证券交易方式分为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证券信用交易和证券回购交易等五种形式。其中期货交易方式和期权交易方式被认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金融市场创新的产物,并得以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迅速推广发展。
  (一)证券现货交易的概念与特点
  证券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办理证券与价款的清算、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简言之,这种交易方式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卖方交出证券,买方付出钱款,即时交割,钱货两清。但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量大及其它原因,往往使当场交割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买卖成交后,一般都规定允许有一个较短的交割期限。为此,“即时”可以指协议成交的当时,也可以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交易习惯上的指定日期。
  不同的国家对于证券现货交易的交割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交割,有的则规定得长一些,允许成交后四五天内完成交割,具体按照各证交所的规定或惯例办理。例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割日期定为成交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在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日交割,伦敦证券交易所买卖政府债券则采取成交后当日交割的方式。我国证券交易所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种类证券,曾经采取过T+0、T+1、T+3等交收方式,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都是次日交割的现货交易。
  证券现货交易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方式,也是现代证券交易中最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1)成交和交割基本上是同时进行、同时完成的;
  (2)现货交易是实物性交易,即卖方必须实实在在地向买方转让证券,没有对冲;
  (3)在交割时,购买者必须支付现款,正因为如此,现货交易又常被称为现金现货交易;
  (4)现货交易主要是一种投资行为,反映了购入者的长期投资意愿,希望能在未来的时间内,从证券上取得较稳定的利息或分红等收益,而不是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而进行投机。
  当然,证券交易自其产生始,就同时具有投资和投机的双重性,现货交易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投机性,特别是在证券市场行情波动频繁、波动幅度大时,证券投资短期化行为比较明显,一些投资者利用价格波动,抓住时机,买进卖出证券,以赚取买卖差价。因此,我们只能说证券现货交易主要为了满足交易双方的投资目的和兑现目的,与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投机性相对较弱而已。
  (二)证券现货交易的优点与缺点
  1.证券现货交易的优点
  证券现货交易作为一种最古老的交易方式,在目前有多种交易方式的情况下之所以还能够被广泛应用,是与其自身所固有的优点密切相关的。证券现货交易的优点主要有:
  第一,由于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同时进行,买卖双方必须进行实实在在的证券与资金的转移,证券买卖双方买卖成交后就能够得到证券或现金实物,而不是代表现金或证券的合约,因此它成为证券投资者所运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证券现货交易成交与交割同时进行的特点决定不存在对冲交易。这就铲除了利用对冲行为进行投机交易的土壤,虽然现货交易也存在投机行为,但其交易方式本身并不像其他交易方式,如期货交易、信用交易等,具有固有的投机特征;
  第三,由于证券现货交易实行全额保证金制度,虽然它会占用投资者大量资金,但在交割过程中却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使每笔证券交易都能够按时按量办理交割手续,避免了如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因存在信用关系而导致的信用连锁反应,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动荡;
  第四,证券现货交易是其他所有交易方式的基础,其他交易方式都是在现货交易的基 础上派生出来的,是作为现货交易的衍生方式而存在的,无论哪一种交易方式都必须以现货市场的证券及其价格为参照物,这是现货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2.证券现货交易的缺点
  虽然现货交易有其他交易方式无可比拟的优点,但证券交易发展史证明了它也存在重 大缺陷,这些缺陷正是其他交易方式产生的根本原因。证券现货交易的主要缺点有:
  第一,证券现货交易会加剧证券价格的涨跌,引发投机交易。由于证券现货交易缺乏对冲机制,投资者只有预期证券价格上涨时买进证券才有可能获利,因此在价格上涨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买进证券的行列,不断推高证券价格,导致证券价格涨升过度;相反,会加剧证券价格的下跌。
  第二,证券现货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现货交易经常会导致交易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或下跌,特别是在交易价格持续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或者抛售证券,或者持币观望,其结果会加剧市场萧条,延迟市场恢复的信心和时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证券现货交易不利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现货交易方式本来是进行投资交易所采用方式,投资者进行长期股票投资,但由于股票价格波动受多种多样的因素影响,如若没有其他交易方式的配合,无回避风险和套期保值机制,其投资所获得的收益难以弥补因价格波动遭受的损失,对投资者长期投资极为不利。
  第四,证券现货交易会使投资者丧失更多的获利机会。现货交易需要缴纳全额保证金,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在预期价格上涨但因无资金,或预期价格下跌又无作空机制条件下,投资者只能坐失获利机会。
  第五,只有现货交易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不够强。由于现货交易只是众多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只有现货交易的市场是不完整的、残缺的市场,不仅使证券市场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而且对世界范围的投资吸引力也有限。因此证券市场应以现货交易为主,同时辅助以期货、期权、信用等交易方式。
  (三)即期现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
  从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看,最初的证券交易都是即期现货交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即行办理证券交割手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证券交易的主要方式都是现货交易,目前仍然是一种主要交易方式。但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人们越来越发现现货交易有很多缺陷。借鉴商品市场交易方式的成功经验,在证券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现货交易和期货合约交易双重特性的远期现货交易。远期现货交易既是传统现货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也可以说是初级的期货交易,是现代期货交易的基础。
  远期现货交易又称远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成交后签订契约,按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日期进行交割的证券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中,买卖双方成交后,就交易证券的数量、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签订合同,交易双方按约定在交割日进行交割。所以,远期现货交易中买卖的订约与履约是相分离的。这也使得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需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这样在进行交割前,买卖双方可以卖出或买进与原交割期相同和数量相等的同类证券进行对冲,实际的交割只需要清算买卖的差额。
 
二、证券期货交易  
  (一)证券期货交易的概念与特点
  1.证券期货与证券期货交易
  从广义上说,证券期货交易包括证券远期交易和证券期货合约交易两种方式。证券远期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交后,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进行交割的交易方式。证券期货合约交易是在证券远期现货合约的基础上产生的。证券期货合约交易并不是买卖证券本身,而是买卖代表一定数量证券的合约,通过证券期货合约的买卖最终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证券。
  证券期货作为金融期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商品期货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运用了商品期货的交易原理。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产生的,最早的金融期货是1972年在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市场出现的外汇期货合约交易。1975年10月芝加哥谷物交易所又推出了第一种利率期货合约,即政府国家抵押协会抵押证券期货合约。就在抵押证券期货合约推出不久,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又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登台亮相。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农产品交易所首开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同年4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开始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自美国首创金融期货之后,其他国家相继仿效,各种金融期货交易迅速发展起来,交易量不断增加,金融期货类型也不断创新。
  由此看来,广义的金融期货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指数期货以及黄金期货,从狭义上来理解金融期货,则仅限于为转移利率变动所引起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而形成的以金融证券为对象的期货合约。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期货就是狭义的金融期货,也就是说,证券期货一般应包括短期利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股价指数期货等以各种有价证券为对象的期货合约。
  2.证券期货交易的特点
  证券期货实际上是以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一般在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或商品期货交易所中进行,与其他交易方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征:
  第一,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合约。在证券期货交易中,交易的对象不是证券本身,而是以证券为标的的买卖合约,并且其合约是标准化的  ,规定了期货品种、交易数量、交割日和期限等条件。
  第二,交易的场所是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的场所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通过交易双方的公平竞争形成交易价格。
  第三,期货交易的交割期限相对固定。按照国际惯例,证券期货的交割期限一般是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最长的可以达到2年。
  第四,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前,必须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约的经济约束和保障,并且要根据期货合约价格的升降而追加保证金。
  第五,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强。证券期货交易对象是虚拟化的证券合约,而非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并且一般也不履行实物交割,或者在交割期到来之前进行对冲了结,或者进行现金交割,因而具有很强的投机性。
  (二)证券期货交易的种类
  1.债券期货交易
  (1)债券期货的含义
  债券期货就是习惯上所称的利率期货,即金融市场上以附息证券为标的的标准化合约。因此.利率期货交易是为了固定资金的利率,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买卖未来规定日按约定利率交割的有价证券,以避免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由于债券交易是以收益率报价的,所以又把债券期货叫做利率期货。
  债券作为债权性质的证券,不仅可以在现货市场买卖,而且能够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债券期货的产生与债券交易价格和市场利率的关系紧密相关。由于附息债券有期限,并注明有票面上的名义利率,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以债券收益率即市场利率为决策依据,其价格变动由市场利率水平决定。当市场利率高于名义利率时,因投资者抛售债券而使其价格低于面值;当市场利率低于名义利率时,因投资者抢购债券而使债券价格高于面值。由于市场利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导致债券投资者蒙受损失,面临利率风险。为避免因利率突然和不可预料的变化而造成的损失,利率期货交易作为避险工具应运而主。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因美国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在1975年10月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政府国家抵押协会抵押证券期货合约,标志着利率期货交易的开始。美国利率期货开办成功后,利率期货从美国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目前在世界主要金融市场均已开展利率期货交易业务。
  (2)债券期货的类型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期货市场发达国家,逐渐形成了短期利率期货和中长期利率期货两大类。短期利率期货主要包括短期国债期货、欧洲美元期货、定期存单期货等类型。中长期利率期货主要包括长期国债期货、中期国债期货、市政债券期货、政府抵押协会债券期货等多种形式的期货。
  (3)债券期货交易原理
  利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在期货市场上,债券交易人采取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行为,买进或卖出利率期货合约,来冲抵现货市场上现行或预期资产以确保其收益率的买卖活动。也就是说,要通过利率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回避风险,一般需要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上同时进行交易,但方向相反。期货交易可以代替以后要在现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但这只是暂时的。当在现货市场上进行导致期货交易发生的购买或销售时,期货交易就被冲销了。
  利率期货套期保值是根据各种附息债券的价格和市场利率反方向变动的原理来进行的,因此有空头套期保值和多头套期保值两种交易类型。如果在现货市场有多头头寸,应该在预期利率会下降时买进相关的利率期货,这就是多头套期保值交易;如果在现货市场上有空头头寸,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利率期货,以抵销现货市场上现行或预期资产,即为空头套期保值交易。
  我国曾为活跃国债现货市场、促进国债发行的顺利进行,在1993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正式推出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在全国发展速度过快,监管措施不到位,交易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1995年的“327事件”,导致国债期货交易于1995年5月被迫关闭。
  2.股价指数期货交易
  (1)股价指数期货及其特点
  股价指数期货交易就是以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指数合约为买卖对象的期货交易方式。股价指数期货合约是买卖双方通过期货交易所,以将来一定日期、价格交割等为内容的股票价格指数交易协议。股价指数期货交易与其他期货交易的最大区别就是它以现金方式做最终结算,并不进行实际的股票交割。
  股价指数期货交易与其他期货交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它以股价指数为基础,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工具,交易者根据指数的升降决定交易的盈亏;②它代表买卖双方同意交易的市场价值,每份合约代表一种虚拟的股票资产,而非某种特定的股票;③它的价格是以股价指数的“点”来表示的,即股价指数的点数是该指数的期货价格,点数与确定金额的乘积就是合约的价值;④因股价指数是所有股票价值的代表,无具体实物,股价指数期货交易只能用现金结算而不是进行实物交割。
  (2)股价指数期货的类型
  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面临两种类型的风险,即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分散非系统性风险,这样一只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另外的股票价格上涨来弥补,但系统性风险是由于一国总体经济状况以及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引发的,可能导致所有或至少大部分股票价格都下跌,它是不能通过增加股票种类来减少的。为规避股票系统性风险,在市场中推出了股价指数期货交易。由于美国的股票市场最为发达,所以,股价指数期货交易也首先出现在美国的股票市场上。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交易所推出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从此开始了股价指数期货交易。
  自世界上第一份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推出后不久,美国其他主要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及世界其他国家也相继引进了这种新颖的期货合约。目前主要的股价指数期货合约有:堪萨斯交易所的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一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纽约证券交易所推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合约,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主要市场指数期货合约,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市场交易所推出的《金融时报》-SE100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新加坡国际货币市场的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香港期货交易所于1986年5月开始经营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等。
  (3)股价指数期货的交易原理
  由于股价指数包括了一组经过选择的股票价值,代表股市的趋势,因此它为打算定期购买或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系统性风险进行规避和保值创造了条件。股价指数期货交易有空头套期保值交易和多头套期保值交易。投资者如股票承销商、基金经理、长期投资者持有股票,预期股价下跌。但又不愿抛售手中股票,这时就可以运用空头套期保值交易,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股票市值相等的股价指数期货。如果股价下跌,指数也会下滑,现货市场上股票市值的损失,会因低价补进期货合约进行平仓的营利来弥补;多头套期保值交易是先在现货市场卖出,期货市场买进,或者目前资金不足,但又对某股票看涨,也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买进,然后到时再在期货市场上作与以前相反的操作,通过期货市场的营利来弥补现货市场的亏损。
  当然,股价指数期货交易也为投机交易创造了极好的条件,投机交易者也可以运用套期保值交易的原理进行投机交易,如果预计股价指数将上升,可以先买进指数期货合约。希望到期前或到期时能以较高的价格售出期货合约而获利;如果预计股价指数将要下跌,可以先卖出指数期货合约,在到期前或到期时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入期货合约而获利。
  (三)证券期货交易的功能
  证券期货交易作为一种证券交易方式,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发挥着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投机等重要功能。
  1.价格发现
  证券期货交易中的价格发现功能,就是期货合约交易价格在交易过程中,不断报出、修正和传递,形成证券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在市场中能够接受的、公开的均衡价格。价格发现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它不仅反映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而且成为证券发行、承销和交易行情的重要信息。
  证券市场是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具有以价格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机制。在证券期货交易中,期货价格是由众多的买者与卖者通过公开竞价形成的,并且通过买卖关系的对比或者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由于各个市场联系非常密切,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传播媒介使证券期货价格行情可以迅速地在整个市场范围内传递,从而使潜在的价格信息揭示得更加充分、更加合理,能够更真实地反映证券作为金融工具未来价格的综合预期。证券期货市场这种通过交易者公开竞价,揭示价格信息,形成统一的价格信息就是所谓的价格发现。
  证券期货交易所形成的价格之所以为社会公众所承认,一是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不仅有资金实际需求者和供给者,而且还有众多的投机者,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来的资金价格做出判断,使之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二是期货交易是在集中的场所内进行,通过集中报价、公开竞争,避免交易中的欺诈和垄断行为,更能反映实际的供求关系;三是期货交易所形成的价格,不仅反映过去和现在的状况,更基于众多供求者对未来供求状况的预测,更能反映价格的动态趋势。
  2.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又叫转移风险,就是资金供求双方为防止价格波动带来风险而进行的交易活动。套期保值需要分别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利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趋同性,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证券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种、同量金融证券的期货合约,使期货市场的赢利(或亏损)与现货市场的亏损(营利)相互抵消,从而防止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将这一风险进行转移。一般来讲,套期保值者都拥有未来的应收债权或应偿债务,他们的目的是通过套期保值交易逃避价格不利变动带来的风险,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润。
  在证券期货市场上,有效的套期保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期货合约的标准化使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不断增加,交易量上升,加强市场流动性;二是交易量的扩大和交易人数的增加,使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更加接近实际的均衡价格;三是期货交易投机者的参与使之成为交易风险的承担者。因此,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不仅在于为风险转移提供了惟一机会,而且在于以较低的成本便利了风险转移,并且提供了比现货市场更加可靠的信息。
  3.投机获利
  期货市场上的投机是与套期保值相对而存在的,投机者以承接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为代价赚取投机利润,如果没有投机者的存在就不可能实现套期保值。投机者在期货交易中,根据对证券期货价格变动的判断,不断地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以博取较高的利润。由于证券期货价格波动非常频繁,投机者往往承担较大的风险。
  投机获利者对于期货交易,一方面可以起到润滑市场的作用,这对于期货市场有效地执行套期保值的功能必不可少。由于投机者在市场经常变换其交易部位,有时做空头,有时做多头,使套期保值才有可能实现,同时也使市场更具有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投机活动也可能加剧市场价格的波动,甚至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的畸形发展。
  (四)证券期货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的比较
  1.期货交易与即期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是证券的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并且期货交易以现货交易为基础,特别是期货价格是以现货价格为基础的,使得二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作为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交易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交易对象是证券实物,是代表一定价值的虚拟资本;而期货交易的交易对象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合约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证券或证券价值。
  第二,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证券所有权的转移——获得或放弃证券的所有权,因此买卖成交后要办理证券实物交割手续;而期货交易却是为了保值或投机,因此买卖成交后一般不进行实物交割,在交割日前对冲了结,或进行现金交割。
  第三,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可以在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市场成交,因此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成交价格可以是竞争形成,也可以是议价方式形成;而期货交易则是集中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并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形成交易。
  第四,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通过委托代理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受合同法的约束和保障;而期货交易一般是通过保证金制度保障交易行为。
  2.期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实际上是期货合约的交易。证券期货合约就是根据交易双方同意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和质量的某一金融工具,在约定的将来某一月份交割的可转让的法律约束性协议。买进或卖出一份合约,就必须在将来买进或卖出合约规定数量、品种和价格的证券。期货合约交易与远期交易有许多相似之处,不仅是由于它是由远期交易演变、发展而来,带有远期交易的痕迹,同时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买卖证券及衍生品的行为,是成交后过一段时间进行交割的交易方式,因此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期货合约交易是在克服了远期交易的弊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交易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二者有着重大区别:
  第一,在交易对象上,远期交易是以证券实物为交易对象,并就证券实物由交易双方签订成交合同;而期货合约交易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
  第二,在交易合约的内容上,远期合约由交易双方制订,合约的品种、面额、期限、交割日、数量等内容,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是非标准化的合约;而期货合约的制订由期货交易所完成,合约中明确规定了品种、数量、期限、交割日等内容,惟一可以变动的只有成交价格。
  第三,在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上,远期交易一般在场外市场由交易双方直接见面协商进行,其成交价格一般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并非是市场均衡价格;而期货交易一般在交易所内,由众多交易参与者集中竞价形成交易价格。
  第四,在交易信用保证上,远期交易通常需要通过征信方式,在了解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和商誉程度后才能进行,交易成本较高;而期货合约交易不需要征信,通过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和严格的交易制度维持交易信用,交易成本较低。
  第五,在交易参与者上,由于远期交易的特征决定其交易参与者具有专业性特征,所以多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一般个人投资者无条件参与;而期货合约交易参与者更加广泛,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交易。

 
三、证券期权交易   
  (一)证券期权交易的概念与特点
  1.证券期权与证券期权交易
  期权又称选择权,就是指在确定的日期或在这个日期之前,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卖一种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世界上第一个标准化的期权是从1973年2月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营业开始的,它是一个专门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期权交易所,并使股票期权交易获得巨大成功。金融期货的期权交易是1983年1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的S&P500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之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推出了纽约股票交易所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交易。目前,世界上的期权种类很多,可以分为股票期权、债券期权、外汇期权等;还可以分为现货期权、期货期权、指数期货期权等;如果从交易性质上还可以分为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等。
  期权交易即选择权交易,就是买卖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一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权利的交易。期权交易的对象是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证券或合约的权利,这种权利通过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而确定。期权合同赋予买方的是买进或卖出证券(或合约)的权利,也就是在确定的时间内,可以按照一定的执行价格购买或售出证券(或合约),但并不承担必须购买或出售的义务。因此,期权购买者可以在该项期权合同到期时或之前行使、转卖或放弃这项权利。对于期权合同的出售者来说,赋予他的则是一项义务,他要承担期权合同到期时或之前由购买方选择履行出售或购买的义务。对于买方是一项权利,而对卖方是一项义务,原因在于期权购买者要向期权卖方支付一笔费用即期权费。
  2.证券期权交易的特点
  期权交易与其他交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期权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关于买进或卖出证券或合约权利的交易,而不是任何证券实物的交易;
  第二,期权交易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只能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行使买进或卖出权利,一旦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就放弃了行使权;
  第三,期权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对期权购买者来说以支付期权费为代价,享有买进或卖出证券或合约的权利,而对期权卖出者来说只有接受出售或买进证券或合约的义务;
  第四,期权交易承担的风险较低,投资者判断失误导致操作失败,最大的风险就是损失期权费,而收益可能会是无限的,因此它实质上是一种回避风险的交易方式;
  第五,期权交易既可以在有形的期权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交易所之外的柜台市场进行,股票期权和期货期权一般在期权交易所内进行交易。
  3.证券期权交易的要素
  在期权交易中,有期权合约、期权期限、期权费、履约价格和履约保证金等构成要素。
  (1)期权合约。就是期货期权交易双方进行期权交易的合约,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最小变动单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月份、交易时同等方面的内容。
  (2)期权期限。也叫履约日,就是买方行使买进或卖出证券(或合约)权利的有效期限,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确定或由交易所规定。有规定具体日期的,也有规定期限的。
  (3)期权费。也叫权利金或保险金,就是期权购买者支付的代价,期权卖方承担义务应收取的报酬。期权费一般取决于期权有效期的长短、期权行使价格高低、证券价格走势以及期权供求关系等因素。
  (4)履约价格。也叫期权协议价格或敲定价格,就是期权合同中规定的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价格。期权协议价格主要取决于当时证券市场价格及对未来价格走势的判断。
  (5)履约保证金。就是针对期权卖出者来说,按规定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根据市场价格波动幅度适当提高或降低保证金比例。
  (二)证券期权交易的价格
  1.证券期权交易价格的含义
  证券期权的交易价格简称期权价格或期权费、权利金等,就是期权买卖双方在达成期权交易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购买该项期权的金额。场外市场上的期权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场内的期权价格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所内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一般来说,期权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它反映出期权的买卖双方对这一权利做出的价值判断。
  期权价格与期权履约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买卖期权的成交价格,是以权利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价格。后者是期权交易完成后,期权购买者履行其权利,在买进或卖出证券(或期货合约)时的证券交易价格。
  期权价格可以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构成,即期权价格为内在价值与时间价值的总和。
  2.证券期权的内在价值
  期权的内在价值也叫内涵价值、真正价格等,就是期权价格中反映期权履约价格(或执行价格)与标的物市价之间关系的那部分价值。就看涨期权而言,其内在价值是现行标的物市价高出期权履约价格的那部分值。如果标的物市价低于或等于履约价格,这时期权的内在价值就为零,但它不能是负值;就看跌期权来说,其内在价值是现行标的物市价低于期权履约价格的那部分值。如果标的物市价高于或等于履约价格,这时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同样空头期权的内在价值也不能为负值。
  由于期权的履约价格不同,所含的内在价值也不同,所以又可以把处于不同履约价格的期权分为有价期权、平价期权和无价期权。
  (1)有价期权。当看涨期权的履约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上的标的物价格,或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格高于当时市场上的标的物价格时,该期权具有获得利润的可能,期权的购买者就有可能行使其权利,这时的期权具有内在价值。我们把具有内在价值、并可能在日后履约时获利的期权称为有价期权或实值期权。
  (2)无价期权。当看涨期权的履约价格高于当时市场上的标的物价格,或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上的标的物价格时,该期权履约将无利可图甚至亏损,期权的购买者就会放弃其权利,这时的期权为无价期权或虚值期权。
  (3)平价期权。若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格等于或接近于当时市场上的标的物价格,这时的期权为平价期权。
  3.证券期权的时间价值
  证券期权的时间价值又称外在价值,就是当期权购买者希望随时间的延长,相关期权市场价格的变动有可能使期权增值时愿意为购买这一期权所付出的期权费。它是期权价格的另外一个主要构成部分,可以反映出期权卖方所乐意接受的期权销售价格。
  在期权的有效期内,期权的时间价值的变化是一个从大到小、从有到无的过程。一般而言,期权的时间价值与期权有效期的长短成正比。有效期越长,时间价值越大;而随着期权最后交易日的临近,时间价值越来越小、等到期权到期,时间价值也就为零。
  4.决定和影响证券期权价格的因素
  证券期权交易价格除决定于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的大小外,还有许多因素决定或影响其价格的变动,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履约价格、期权有效期、期权标的物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和波动性以及市场利率等。
  (1)履约价格。期权的履约价格也是决定期权价格的主要因素。看涨期权的履约价格越低,或看跌期权履约价格越高,则期权被履约的可能性越大,期权价格中的内在价值也就越多,期权价格越高。反之,看涨期权的履约价格越高,或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格越低,期权价格就越低。
  (2)期权有效期。期权有效期就是期权到期的时间,它也是影响期权价格的重要因素。由于期权到期时间的长短直接与期权履约的可能性有关,到期时间越长,则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履约的可能性越大,期权价格中包含的时间价值也就越多。反之,期权价格中包含的时间价值就越少。
  (3)期权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波动性。期权合约指定金融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及人们对它的预期也会影响期权价格,当某一金融资产的价格趋涨或人们普遍看涨时,这一金融资产的看涨期权的期权费就增加,看跌期权的期权费就下降。反之,则看涨期权的期权费下降,看跌期权的期权费增加。某种金融资产越活跃,价格变动范围越大,则可能提供的获利机会越多,期权费越高;反之,价格越平稳的金融资产的期权费越低。
  (4)市场利率。利率变化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而影响期权的内在价值及相应的期权费。如利率提高,股票和债券的市场价格降低,从而会减少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和相应的期权费,增加看跌期权的内在价值及相应的期权费。
  (三)证券期权交易的种类
  证券期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按照期权履约期限的不同,可以将期权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前者是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才能执行期权,而后者则可以在期权到期前的任何时间行使买进或卖出证券资产的权利;如果按照期权合约标的资产的性质,可以将证券期权分为现货期权、期货期权等,现货期权又有股票期权、债权期权、指数期权,期货期权包括债券期货期权,股价指数期货期权等;如果按照期权交易的性质,可以将证券期权分为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我们将对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进行简要的分析。
  1.买进期权
  买进期权就是在期权有效期内,期权购买者按规定的履约价格和数量买进某种证券资产。期权购买者所以购买这种买进期权,是因为投资者预期未来一定时期某种证券资产的价格可能上涨,期权购买者购买买进期权,当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可以获利时,行使期权买进证券资产,然后在市场上卖出获利,当然也可以将期权转让他人。但在证券资产价格上涨但不可能营利或价格下跌时,可以放弃行使权。由于买进期权可以从未来价格上涨中获利,所以又称为看涨期权。
  例如,M公司股票市价为100元/股,某A预测该股价将上涨,便决定购买有效期为6个月,协定价格为110元/股,数量为100股的M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同时约定保险费为5元/股。假定3个月后,股票价格上升到120元/股,A决定行使期权,按协定价格110元/股买进,再按市场价格120元/股卖出,买进价格总额为110元/股×100股=11000元,卖出价格总额为120元/股×100股=12000元,支付给期权合同卖方保险费为5元/股×100股=500元,收支相抵,某A获利12000 元-11000元-500元=500元。
  如果在期权有效期内,期权的保险费上涨,期权的购买者还可以通过直接出售期权盈利。如上例,某A以5元/股的保险费购买了100股M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共支付保险费500元。在期权有效期的某一天,每股保险费上涨5元,他卖掉这100股股票的期权,可得保险费收入l0元/股×l00股=1000元,扣除原先支付的500元保险费仍可净得500元利润,这时,即使股票价格跌至协定价格以下,也与他无关,因为他在卖掉权利的同时,把风险也转嫁给了新的买主。
  2.卖出期权
  卖出期权又叫看跌期权,就是当投资者预期证券资产价格下跌时,购买卖出期权,在期权有效期内,证券资产价格下跌到履约价格以下并能够获利时,期权购买者以较低的价格在市场上买进证券资产,然后再按履约价格卖给期权卖出者来获利。卖出期权与买进期权一样,当证券资产价格与预期相反,或者虽然与预期的一样但没有达到盈利的幅度,投资者可以放弃行使权。当然,在盈利预期前景乐观时也可以转让期权。
  例如,M公司股票市价为75元/股,某B预测该股价将下跌,便决定购买有效期为6个月,协定价格为70元/股,数量为100股的M公司股票的看跌期权,同时约定保险费为5元/股。假定3个月后,股票价格下跌至60元/股,B决定行使期权,按协定价格70元/股卖出,收入70元/股×100股=7000元,再以市价60元/股买入,支出60元/股×100股=6000元,扣除保险费5元/股×100股=500元,收支相抵,某B获利7000元-6000元-500元=500元。
  同买进期权一样,在期权有效期内,如果卖出期权的保险费上升,买主就不必再通过买卖股票盈利,而可直接通过卖出期权,既达到转嫁风险,又达到盈利的双重目的。
  (四)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期货交易的比较
  1.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期货交易的联系
  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这种权利,即要求期权卖出者交割该期权合同。同时,也可以在合同到期日前放弃或转让该权利。期权交易的这种特征反映了投资者回避风险的基本功能,这也是与期货交易的功能一致的,因此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二者价格之间的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在期货市场上,期权的价格总是围绕着期货价格的波动而变化。期货价格上涨,则买入期权价格也上涨,卖出期权价格下跌。因为当期货价格上涨时,证券现货价格也趋于上升,投资者竞相抢购买入期权,以求在一个预期更高的价格水平抛出,从而赚取高额利润;反之,期货价格下跌,则买入期权价格下跌,卖出期权价格上涨。因为当期货价格下降时,证券现货价格疲软,人们怀着“买涨不买落”的心理,恐怕价格继续下跌,认为做空买入期权风险大,这种预期心理导致买进期权价格下跌,而此时对做卖出期权的人有利可图,于是市场上抢购卖出期权,导致其价格呈上涨趋势。所以,期权价格围绕着期货价格的波动而变化,而期权价格则反过来对期货价格产生一定影响,使二者的价格走势大致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
  2.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期货交易的区别
  证券期权交易虽然与证券期货交易在价格变动上具有一致性,但又有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买卖标的不同。期货交易的标的是代表一定数量的商品、外汇、债券或指数的期货合约,买进或卖出合约就意味着成交了合约所规定的商品或证券;而期权交易的标的则是一种权利,是未来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权利,不是任何证券或合约本身。
  第二,交易方式不同。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可以做成数十倍的交易,交易者现实支付的资金较少,只有到交割期实际履行交割时才支付资金;而期权交易则是现金合约,在期权成交时就要全额交付期权费作为买入期权的代价。
  第三,履约方式不同。期货交易一般可以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对冲或平仓方式了结合约义务,真正进行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而且可以通过现金进行交割;期权交易的履约则是期权购买者从期权卖出者买进或卖出一定的证券或合约,也可以放弃或转让履约权。
  第四,保障责任制度不同。为保证期货交易双方能够按期交割,期货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且要根据期货价格波动追加保证金;而期权交易则只要求期权卖出者按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以保证能够真正履约,而对期权购买者来说,则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第五,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期货交易的交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而期权交易则不同,对期权购买者赋予的是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权利,对期权卖出者赋予的是按约定卖出或买进证券的义务。
  第六,交易双方的风险与收益不同。期货交易双方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一样,机会也是均等的,完全取决于对行情的判断;在期权交易中由于交易制度的约束,期权购买者仅承担有限的风险,其风险的最大限度是损失期权费,但收益却是无限的。对于期权卖出者来说其承担的风险是无限的,收益却是有限的,即获得的期权费。
  因此,期权交易具有期货交易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可以给期权的买卖双方带来好处,风险有限,而利润却是无限的。无论从长期或短期来看,它给投资者的利润机会都大于期货交易。
 
四、证券信用交易   
  (一)证券信用交易的概念和特点
  1.证券信用交易的含义
  证券信用交易也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凭借自己的信誉,通过交纳一定数量的现款或证券作为保证金,差额由经纪人向银行贷款垫付而进行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因此,信用交易是通过向证券商融资或融券方式来完成的。信用交易可以使资金或证券不足的投资者利用保证金,在借入资金或证券的基础上做成交易。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是以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为前提的,所以又称之为保证金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目前世界上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经常运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2.证券信用交易的特点
  证券信用交易与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信用交易以证券现货交易为基础。现货交易是其他一切交易方式的基础,信用交易也要以现货交易为基础。投资者无论是融进资金进行多头买进交易,还是借入证券从事空头卖出交易,都必须通过现货市场以现货方式实现其低价买入、高价抛出或高价售出、低价补回的交易。
  第二,证券信用交易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投资者采用信用交易,首先要缴纳保证金,多头交易直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空头交易以证券充当保证金,并按市价折算成现金。保证金比例一般由各国中央银行来规定,并且根据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随时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三,证券信用交易存在双重信用关系。投资者运用信用方式进行交易,要从经纪人借入资金或证券,形成经纪人与投资者的信用关系;同时,由经纪人垫付的资金最终来源于商业银行的融资,这样又形成经纪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双重信用关系才最终形成证券信用交易。
  第四,投资者要为经纪人垫付资金支付利息。为投资者融资的经纪人根据垫付的款项收取利息,并且要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同样,为投资者垫付证券的经纪人要保存卖出股票的价款,并要求投资者支付与融券部分价值相应的利息。
  第五,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信用交易使投资者可以用较低的资金,进行较大数额的证券交易,获取较大的利润。当然,若判断失误,同样也会遭受较大的损失。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具有双重作用。
  3.证券信用交易的优缺点
  证券信用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作为调节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的重要工具,可以根据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证券交易活跃程度,适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在市场低迷,行情清淡时,调低比例以刺激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欲望,吸引资金转移到证券市场中来,活跃证券市场;但当证券市场过度活跃、泡沫成分过大时,可以提高保证金比例,需要支付的保证金数额增大,做信用交易的人减少,抑制投资者的需求。但是,信用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买空卖空行为,无疑会助长证券交易中的投机行为,过多的使用信用交易,频繁买进或卖出,造成的是市场虚假繁荣。如果法律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的话,极易给证券市场带来更大的风险,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种类
  证券信用交易主要有保证金多头交易和保证金空头交易两种类型,并分别适用于多头市场和空头市场的环境。
  1.保证金多头交易
  保证金多头交易也叫保证金买进交易,我国俗你“融资”交易或“透资”交易。一般在证券市场明显呈现多头市场即“牛市”特征时,或者投资者判断某种证券有利好消息短期内可能上涨,但账户上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易时,就采用保证金多头交易方式。在采用多头交易时,应在交易之前开设保证金账户以便顺利开展信用交易,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后余款由经纪人予以垫付,并买进证券。当证券价格上涨后,卖出相应的证券归还借款,同时支付借款利息。
  保证金多头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可以利用投资者账户上有限的现金头寸,进行数额较大的交易,一旦行情如所预期的那样看好,就可以用少量的现金获取比其他交易方式更多的利益。但是,如果对证券行情预测失误,买进的证券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下跌,投资者将蒙受惨重损失,特别是证券价格连续下跌,或经纪人对投资者资信产生怀疑,即要求追加保证金,若无力追加,必将被迫抛售已买入的证券,造成更大的损失。
  2.保证金空头交易
  保证金空头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或“融券”交易。它与保证金多头交易正好相反,适用于证券市场呈现下跌趋势即”熊市”特征明显,或者预测某种证券有利空消息,证券价格可能会下跌的时候,这时在信用交易中是作空头卖出交易的最好时机。投资者预期某证券价格下跌,欲卖出证券但账户上又没有这种证券时,投资者交纳保证金后借入证券卖出。当证券价格下跌到预期价位后,在低价位补进该种证券归还证券商,从中获利。
  保证金空头交易除了与多头交易一样具有投机性质,可以获得投机利益外,最大的特点还在于可以实现证券保值的功能。如果投资者欲进行长期股票投资,获得稳定的红利收益,不想在短期内买进或卖出股票,但在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该种股票价格将会下跌时,为了不使手中的股票遭受损失,可以通过保证金空头交易将同等数量的股票卖空,无论股票价格如何波动,都将获得大致等同的投资收益。
  (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水平的确定
  1.证券保证金与保证金比率
  为了防止信用交易者发生亏损时无法按时归还经纪人的资金或证券,以致产生连锁反应而影响证券市场运行,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向经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经纪人的“融资”或“融券”的支持。保证金一般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种,前者是以交易额为基准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后者是在投资者对证券行情判断失误或资信下降而被迫追加的保证金部分,一般所说的保证金主要是指初始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也叫保证金比率,就是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与信用交易额的比值,一般由各国中央银行或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来规定,它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经常呈现调高或调低的变化,发挥抑制或刺激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它成为许多国家的货币政策工具,以此调节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
  2.影响证券保证金比率的因素
  影响信用交易比率的因素很多,特别是不同证券类型、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货币政策等影响着保证金的水平高低。
  第一,不同证券类型影响保证金水平。上市证券种类很多,不同证券交易风险又有很大差异,即使同一种证券,也存在信用度和收益上的差异,这决定了在信用交易过程中,信用度高的证券保证金比率可能就会低些,而对信用度较低的证券一般规定较高的保证金比率。例如,同是债券信用交易,由于国库券信用度很高,证券风险较低,其保证金比率就会较低。
  第二,证券供给与需求弹性变化的影响。当证券供给与需求处于平衡状态时,证券价格的振荡幅度较小,市场就会出现活跃景象,证券价格的升降幅度较为合理,投资者所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将较低。但市场供求平衡关系被打破后,证券交易价格差异就会出现剧烈波动,当需求大于供给时,证券交易价格看涨,这时卖出证券者就要多缴纳保证金;当需求小于供给时,证券交易价格就下跌,买入证券者就要多支付保证金。
  第三,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动的影响。公开市场业务是经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的重要手段,而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率正是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成为调节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的主要工具。当市场上货币供应量过多,通货膨胀加剧,证券市场过热,过度投机现象大量涌现时,中央银行就会相应提高证券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反,当市场货币供应量不足时,为刺激市场需求,活跃证券市场,中央银行就会降低证券交易保证金比率。
 
五、证券预约回购交易   
  (一)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1.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含义
  预约回购交易就是指在卖出或买入债券的同时,事先约定到一定时间后,按规定的价格再买回或卖出这笔债券的债券交易方式。预约回购交易是附有购回或卖出条件的债券交易。预约回购交易在美国称为回购交易,在日本称为现先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既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市场上进行。
  2.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性质
  预约回购交易的实质,就是债券持有者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债券持有者进行回购交易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融通资金,满足短期资金的需求;债券的购买者也就是资金的贷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的资金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债券购买者的目的是通过回购交易运用剩余资金,获得利息收益。
  债券回购交易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也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我国1993年开始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回购交易,其当时的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目前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重要途径。
  3.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类型
  证券预约回购交易作为附有购回或卖出条件的债券交易,主要有两种交易形式:一种是卖出回购交易,一般又称为回购交易,另一种是买入回购交易,又称为反回购交易。
  一般回购交易是指在卖出债券时,事先约定在一定时期按规定价格再从对方买回债券的交易。也就是附加买还条件的交易。回购交易的目的是筹措短期资金,弥补临时性资金不足。采用回购交易方式取得资金实际上是一种短期借款,但是由于它可以用该种债券作为借款抵押,因此它的安全性高,成本较低。
  反回购交易是指在买进一种债券时,事先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规定价格再卖还给对方的债券交易,又称附加卖还条件的交易。反回购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暂时性持有债券,使暂时闲置的短期资金得到充分运用,从中获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债券买进价格低于债券卖还价格,其差额为利息收入;另一种是买进价格与卖还价格相同,卖出债券方向对方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
  实际上回购交易与反回购交易,是一笔交易从不同当事人的角度所进行的划分。在一笔回购交易中,对于债券所有者来说,它进行的是回购交易,而对于资金所有者来说,他进行的是反回购交易。
  (二)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规则
  1.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条件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证证券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证券回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回购交易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证券回购的实质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的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因此,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条件,既可防止利用回购交易进行非法的买空卖空国债,进行变相的资金拆借、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行为的发生,又可以合理规范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中的责、权、利,避免信用纠纷。我国回购交易的具体条件主要有:
  第一,证券回购交易场所。目前我国开展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同业市场;
  第二,证券回购交易对象。目前可以用于证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一方面,由于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的所有债券中信誉最高,易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另一方面,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发行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适宜做回购交易中的抵押品;
  第三,对以券融资方来说,应确保其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对以资融券方来说,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2.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
  在国外证券市场,证券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是年收益率,我国目前也是采用这种报价方式。但在开放回购交易之初并不是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的,而是直接就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回购价进行竞价。这种报价方式的一个缺陷是不能直接反映回购的收益与成本。事实上,回购交易中双方关心的只是回购的收益率本身,收益率对以券融资方而言,代表其固定的融资成本;对以资融券方而言,是其固定的收益。因此,我国从1994年9月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为证券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1995年8月改用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证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报出年收益率的数值。
  3.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标准券种
  所谓标准券种是指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交易所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的国债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也就是综合债券。所以,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根据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局限性,实现了证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证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我国上海、深圳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在刚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其品种的设置是非标准化的,当时两地交易所都是针对具体券种,分别按不同回购期限来设置回购交易品种。
  从当时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国债市场品种单一,在数量和期限结构上远远不能同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因而对具体券种开办回购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随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以及发行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出现少数品种交投集中,有些券种备受冷落的局面;并且以券融资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体券种的库存也是有限的,这直接限制了回购交易的开展和回购成交量的扩大。因此,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4年9月和1995年7月取消原来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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