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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证券发行市场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2017年03月08日 12:22  点击:[]

一、证券发行条件  
  由于不同国家对证券发行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有的国家实行注册制,有的国家实行审核制,这就决定了不同国家的证券发行条件有很大差异。
  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要求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只要具有证券发行资格,并做到完全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就具备了证券发行条件。因此,在注册制下,对证券发行条件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松的。而在审核制管理中,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证券时,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并经过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申请的严格审核,经过批准后才能发行,由此决定了审核制的证券发行条件要求比较严格。
不论是哪一种发行管理制度,证券发行条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行人具备证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如要通过股票、债券等筹集资金,必须是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二,企业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倡导的,对国家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而不应是限制发展或发展前景不景气的企业。
  第三,企业资本要达到一定规模。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债券,企业资本或股本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并且股权要相对分散,股东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第四,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企业要有营业记录或盈利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虚假记录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证券发行程序就是从证券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到证券挂牌交易的过程。证券发行程序一般通过法律的形式做出严格的规定,证券发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核准。虽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程序不尽相同,但基本程序大致是一致的,一般有发行准备、发行申请、核准审批、组织承销等四个阶段。
  1.证券发行准备
  证券发行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创造发行主体资格和条件,如股票发行人首先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创造股票发行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2)发行承销商对发行人及市场有关情况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的核查、验证等专业调查。(3)承销商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对发行人进行发行上市辅导。(4)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查或着手制作有关企业法律文件。
  2.证券发行申请
  发行人在具备了发行条件后,制作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发行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发行股票或债券决议;招股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函;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辅导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等法律文件。将上述文件报送证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3.证券发行核准
  不同的发行管理制度对证券发行核准或批准的条件要求不同。在注册制管理中,要求发行人提供并披露证券发行所有信息,披露的信息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和事项,如果发行人没有违反上述原则,证券主管机关准予注册,否则不予注册。在核准制管理下,证券主管机关接到企业证券发行申请后,组织审核委员会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
  4.证券发行承销
  证券发行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由证券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余额包销与代销三种方式,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是承购包销和余额包销。发行人在披露有关发行信息后,向社会公开进行招募,社会公众认购证券。发行承销期结束后,发行成功的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一)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
  股票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资发行与配股发行。在我国,发行股票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
  所谓首次公开发行,指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0%。
  (5)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三年连续盈利。
  2.增发新股的条件
  所谓增发新股就是经过首次股票发行后,根据资金需要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或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发行程序及审核事项、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2)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②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③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3.配股的条件
  配股发行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在集资的意义上,配股集资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较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同时配股还是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
  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股东配股:
  (1)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
  (2)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3)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己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三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7)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8)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的发行程序
  我国股票发行程序主要包括股票发行准备、股票发行申请、股票发行核准、股票发行承销等几个阶段。
  1.股票发行准备
  发行人聘任中介机构,将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的资产和财务进行评估和审计,制定资产重组方案,起草制作股票发行文件,对拟发行公司进行辅导等。
  2.股票发行申请
  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政府、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被批准的企业,向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申请;由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预选资格审定。
  3.主管部门核准
  被选定的公司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呈报公司总体情况,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定发行额度后,公司准备正式申报材料;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确。合法等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转报中国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收到复审申请后,提交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股票的发行承销
  股票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招股说明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向社会募集股份,社会公众认购股票;股票认购人认购股票后,应当向股票发行人指定的机构足额交纳股款。
 
四、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一)债券发行的条件
  债券发行条件是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行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对承销商而言,发行条件是能否顺利推销所发行债券的关键;对投资者而言,发行条件是比较各种债券吸引力的标准。债券的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额。发行额的多少与发行人的资金需求、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该债券的市场吸引力以及发行的资格、信用、知名度、债券的种类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讲,发行额以多少为适当主要应由证券承销商根据自己的专业性判断向发行人提出建议。如果发行额定得过高,既影响其他发行条件,还会造成销售困难,而且对于该债券发行后流通市场的价格也不利。发行额一般都是事先商定的,但由于市场的行情经常发生变化,有时临近发行的最后阶段,也有进行增减变更的现象。
  2.债券期限。从债券的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这段时间称为债券的期限。债券发行人在考虑债券的期限时,首先是根据自己对资金需求性质来确定;其次,要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测来确定,如果预测市场利率将来会下降,则会考虑尽量缩短债券的期限,发行短期债券,以便将来以较低的利率发行新债券,反之,如果预测市场利率将来会上升,则会考虑尽量发行长期债券,以避免市场利率上升带来新的筹资成本上升的风险;再次,要考虑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如果流通市场发达,变现容易,投资者就敢于购买长期债券,即使遇到不测时也能很方便地将债券变现,反之,如果流通市场不发达,变现困难,投资者因心存后顾之忧,则使长期债券难以推销。
  3.票面利率。指一年的利息占票面金额的比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它是债券发行条件中的重要内容。而且债券票面利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发行者的信用程度。一般地,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是债券发行人根据债券本身的性质和自己对市场条件的分析来决定的。首先,要考虑投资者可以接受的利率水平,在多数投资者能够接受的限度内,以最低的利率发行债券。其次,债券的信用级别。如果债券信用级别高,则可以相应地降低利率,反之,则相应地提高利率。若市场上无公开评级制度,则要凭发行人本身的社会知名度、债券发行者有无抵押、担保等保证条款来确定票面利率水平。再次,利息的支付方式。单利、复利和贴现利率对于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水平和发行者的筹资成本的影响是不同的;到期一次付息和分期付息对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和发行者的筹资成本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在实际收益率水平确定的情况下,单利计息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应高于复利和贴现计息债券的票面利率。此外,还要考虑到证券管理部门对票面利率的管理和指导。
  4.付息方式。是指发行者在债券的有效期间内,一次或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分几次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方式。在选择债券的付息方式时,债券的发行人既要尽量降低债券的筹资成本,又要同时尽量增加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一般将债券的付息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大类。一次性付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利随本清,即在债券到期时利息连同本金一次付给债券持有人;一种是贴现计息,即持有者按票面额和应收利息之差价购买债券,到期时按票面额收回。分期付息分为年付息、半年付息和按季付息三种形式。分期付息对投资人来讲,可获得复利收益,并享有每年获得现金利息便于支配流动性好处。对发行人来说,按年付息可以减轻集中付息的压力,在债券的有效期内平均分摊利息负担。
  5.发行价格。是指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由于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实际收益率并不一定完全相等,所以债券的发行价格的确定,除了债券期限这一既定条件外,主要取决于债券的票面利率水平和发行时的市场收益率水平。当债券发行人确定的债券票面利率同该债券的市场收益率恰好相等时,债券便可以发行人原来设想的价格发行;但如果原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市场利息率不符,则应随时调整债券的发行价格,否则,在票面利率高于市场收益率时,发行人就要承担不必要的高筹资成本,而在票面利率低于市场收益率时,仍坚持按原定价格发行,债券将失去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6.偿还方式。债券的偿还制度是为了提高偿还的确定性,保护投资者以及为发行者减轻偿还负担而制定的。债券的偿还方式主要分为期满偿还和期中偿还两类,前者是在债券有效期结束时偿还,后者是在最终偿还期之前就进行偿还。一般来说,发行者发行债券时大多根据自己对分摊还本付息的安排和对投资者购买债券的兴趣及信心的判断,规定出一些特殊的还款条款,即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作出的债券并非全部在到期日还本付息的约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整。
此外还要考虑收益率、发行费用、税收效应、有无担保等因素。
  (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不同类型的债券有不同的发行条件,其发行程序也各不相同。这里仅以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为例加以说明。
  我国非公司企业也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因此就有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之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公司债券适用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企业债券则适用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发行条件
  《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水平等。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股票、房地产和期货买卖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程序
  无论是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其发行均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公司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做出决定。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或决议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根据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审批,中央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都要求由证券经营机构负责承销,具体方式可以是包销和代销。对一些数额较大的债券发行,多采用承销团承销。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的具体程序为:(1)证券承销商审查债券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后,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2)主承销商与分销商签订分销协议,明确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3)主承销商与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销协议,未售出的部分可退还给主承销商;(4)开展债券发行销售的推介工作;(5)各承销团成员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向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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