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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制
2010年07月31日 00:00  点击:[]

作为核准制的配合制度,通道制规定每家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一次只能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而且所推荐的企业每核准一家才能在上报一家。具有主承销资格的券商拥有通道数最多8条,最少1条。

通道做法始于核准制实行初期。当时,为配合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推行,提高申请发行股票企业及申请文件的质量,维持证券发行核准工作的正常秩序,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行业自律角度出发,于2001年3月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推荐发行申请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了证券公司推荐企业发行股票实行“证券公司自行排队,限报家数””(俗称“通道制”)的方案。据统计,“通道制”实施后,共有83家证券公司拥有通道318个。

通道的做法在促使券商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曾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步显现:一是投行业务竞争受限,优胜劣汰难以实现;二是券商看重通道资源的利用,缺乏对企业质量的重视。2003年,为进一步深化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从制度上调动市场的力量共同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总结核准制以来的经验,发布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4年后,保荐制度为市场广泛理解并得到贯彻落实,随着保荐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风险意识有较大幅度提高,对项目的把关更为严格,证券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保荐制度的效果逐步显现,具体表现为保荐机构的318个推荐通道持续大量空余。据统计,2004年7月至8月份通道空余总量为150多个,在9月至12月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停发的情况下,通道空余数量仍维持在140多个,占现有通道总数的45%左右远高于之前几年的水平。在此情况下,通道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废除通道的条件成熟。

2004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废止证券公司推荐发行申请有关工作方案规定的通知》,称为了配合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推行,证券公司推荐企业发行股票实行“自行排队、限报家数”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废止。运行了三年多的“通道制”就此终结。《通知》还对保荐制度的一些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一个保荐代表人可同时推荐多个项目的过渡安排,明确规定一个保荐代表人同时只能推荐一个项目。调整了保荐人首次注册登记及持续维持资格的条件:除了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主办人,再融资项目的主办人也可注册登记为保荐人;并将保荐人维持资格的条件从“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修改为“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废除通道并不意味着保荐机构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企业家数的增加,相反,通过保荐制度实施建立起来的证券发行上市约束机制,将有利于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机制,促使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切实担负起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保荐制度实施以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推荐企业发行上市数量的大量减少、通道大量富余的事实已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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